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32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3CHP55。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双起村黄家新屋组196号。
法定代表人:柳佳。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丽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