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2民初716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行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第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3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程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