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6037号
原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丰,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宾,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身份证号码41300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