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383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兵。
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22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榄合同纠纷属定性错误,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提交的《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甲方所在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褚玉春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