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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分公司与***、***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南京路南32分局。 负责人:黄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0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3州市花园路6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珂,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南京路南通信大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段 旭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金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