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31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906057,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向广焕,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经双方协商确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关费用共计114263.62元,被执行人分四期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执行人***应按照分期约定,将同期金额转存到申请人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南阳北路支行)银行账户:41×××80;本案执行费15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5执3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帅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