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财保25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123号附73号金融广场4楼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008889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00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海南雅居乐A11-2区A3型低层住宅A3-262栋(幢)1-2(层)A3-262(室)的房产一处(合同编号:LSL000032607)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以本人名下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200808001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海南雅居乐A11-2区A3型低层住宅A3-262栋(幢)1-2(层)A3-262(室)的房产一处(合同编号:LSL000032607)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名下位于登封市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2008080019**)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