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67号
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红、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科,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阁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飓、蓝园园,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