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艳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红,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楠,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隆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宏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258室。
法定代表人:蒋海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审被告:中驰车福互联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融城路(原伊莱克斯大道)18号远航企业广场C座6楼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凯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保和乡保和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毕清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隆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宏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畅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驰车福互联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河南凯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也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对整体改装效果不满意时,可要求被上诉人全额退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最先立案的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隆畅公司系提供并改装车辆一方,系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隆昌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故本案应由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晓丽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