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895号
原告: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二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344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7999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6元,已减半收取592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02元,共计3527元,由原告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898元,退还原告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