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聊城路南兖州路东2号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及上诉,被上诉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反诉原告提出撤回一审反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及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796元、减半收取88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98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大东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2450元,共计4660元,由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由上诉人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