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执2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诉讼代表人梁玉梅,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街**。
法定代表人:王宏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言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执监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案予以提级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302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莉芬
审判员  彭逸舟
审判员  黄燕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泽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受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