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化县槎溪镇杨家边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路。
法定代表人,言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化县槎溪镇杨家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镇杨家边村。
法定代表人杨友伟,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化县槎溪镇杨家边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3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化县槎溪镇杨家边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1月15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龚杰文
代理书记员  李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