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保102号
申请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安石广场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肖旺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祥军,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耀紫,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清泉街交叉处2幢2楼103、104号。
法定代表人言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华鑫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路以南太和路以西0001幢。
法定代表人言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言萍,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王惠民,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王宏杨,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如下财产:①被申请人言萍名下的位于湘乡市壶天镇大坪村2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乡国用(2014)第B028613号】;②被申请人言萍名下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与清泉街交叉处的商业门面【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③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银巷21-1号高城金源公寓2207号房产【产权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第20170273455号】;④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湘K×××××号车辆;⑤被申请人言萍名下的位于娄底市乐坪西街6号2栋124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⑥被申请人王宏杨名下的位于娄星区南贸东街大同芙蓉D座0003幢1405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⑦被申请人王惠民名下的位于娄底市乐坪东街金属公司0005栋33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申请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9)湘1302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言萍名下的位于湘乡市壶天镇大坪村2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乡国用(2014)第B028613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言萍名下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与清泉街交叉处的商业门面【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湘银巷21-1号高城金源公寓2207号房产【产权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第20170273455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湘K×××××号车辆。
五、查封被申请人言萍名下的位于娄底市乐坪西街6号2栋124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
六、查封被申请人王宏杨名下的位于娄星区南贸东街大同芙蓉D座0003幢1405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
七、查封被申请人王惠民名下的位于娄底市乐坪东街金属公司0005栋33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