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昌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昌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言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昌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依据(2018)津0112民初781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