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邮市荣程灯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荣程灯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言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荣程灯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邮市荣程灯具材料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鸿达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并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荣程灯具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荣程灯具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俞川
终结执行释明:
终结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程序中的操作环节之一,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在判决书(调解书、其他可强制执行的文书等)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之前,法院会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已经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不会解除;
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恢复)执行;
即使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直至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