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7349527N。
被执行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博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0574676B。
被执行人:王博儒,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天意公司)、王博儒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8)信仲裁字第052号裁决书认定的本金3699120.21元,违约金369000.00元及利息予以履行。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同意将被执行人信阳天意公司所有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规划南环路北侧,证号信市国用(2013)第30333号,使用权面积52443.80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及地上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土地上其他附着物,使用权类型出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规划南环路北侧,证号信市国用(2013)第30333号,使用权面积52443.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土地上其他附着物,予以查封。
2、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将查封的土地、地上的房产、机器设备及地上附着物转让、过户、租赁、抵押等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