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3民终5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九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春法,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凤台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苑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节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13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济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意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苑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天意节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意节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项目至今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天意节能公司向济苑房地产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认定事实存在过错。2、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天意节能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一审对保修金的认定存在不当。保修期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3、依据约定,涉案工程项目的计算单价中包含着每平方5元的配合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在总价款中予以扣减,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及扣减。
天意节能公司辩称,1、根据承包协议第三条约定,资料完善交接后,该涉案工程经过验收,且天意节能公司已经把验收资料交给济苑房地产公司,济苑房地产公司已经收到天意节能公司的交工验收资料,不存在济苑房地产公司上诉提到的涉案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合格。2、根据双方约定,保修期为一年,自2015年9月2日,济苑房地产公司已经收到验收报告,经过一年保修期,济苑房地产公司理应支付保修金。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存在每平方的配合费用,不存在从总价中扣除的问题。
天意节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济苑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73453元和利息(从2015年9月3起到款项支付完成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济苑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意节能公司系生产外墙体隔热环保材料并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单位。2012年11月14日,天意节能公司与济苑房地产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天意节能公司承包济苑房地产公司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办事处东××#、××#楼外墙保温工程。具体承包范围为保温材料供应、外墙保温施工、检验验收及交工资料。承包价为每平方66元。付款方式为外墙保温分项工程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资料完善交接后,15天内付工程款97%。余下的3%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满结清余款。2014年7月14日,双方又签订与上述合同内容一致的3#--7#楼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天意节能公司即组织施工完毕。2015年9月2日,济苑房地产公司公司资料员***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新城***1#--7#楼外墙节能资料各壹份。***,15、9、2。”同日,济苑房地产公司向天意节能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加上此前已支付款项共计2601470元。2015年11月16日,天意节能公司、济苑房地产公司对1#--7#楼外墙保温面积和价款进行结算,确定施工总面积为54165.51平方米,工程款共计3574923.66元。总造价未扣除保温公司保修金,未扣除配合费,其他请财务处理。济苑房地产公司公司决算部经理***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天意节能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小区已全面入住。
一审法院认为,天意节能公司与济苑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14日和2014年7月14日两次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天意节能公司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且已将交工资料交给济苑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1月16日,双方还对工程量和工程总价款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3574923.66元。济苑房地产公司本应按协议约定扣除保修金后向天意节能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其在支付2601470元后,对下余款项973453元和利息至今未付,有违诚信原则。因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自济苑房地产公司收到天意节能公司交付的工程资料至今,已过保修期,故济苑房地产公司应负限期偿还973453元工程款和利息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限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信阳天意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734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5元,由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济苑房地产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六张,证明天意节能公司施工项目存在裂缝、空鼓、漏水等质量问题。2、***项目外保温墙面施工的管理规定,证明工程单价每平方66元中包含5元配合费,扣除配合费后,仅为61元。天意节能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有异议,证据1不显示什么时候拍摄,保修期已过。证据,是单方规定,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足以证明其证明方向。证据2上没有天意节能公司的公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外墙保温工程已经完工,且工程所涉及的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天意节能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资料进行了交接,现济苑房地产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达不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不予支持。济苑房地产公司与天意节能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保修期为一年,现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已过,天意节能公司请求支付保修金部分的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济苑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项目计算单价中包含每平方5元的配合费用,应当在总价款中扣减,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苑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5元,由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彬
审判员孙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沙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