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91年生。
被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滑县,找不到被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也不能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