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121号

原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林,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芬,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蕊,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4.5元,由原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建 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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