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王占雨,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青岛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鑫,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占雨与被执行人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15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占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宏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1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