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执24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和平乡和平村林家棚A01。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三台村冲里吴湾1-2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1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鄂执他131号裁定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为31090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1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14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发生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