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1267号
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孙彭村。
法定代表人:舒莲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林家棚A0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3元,由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大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