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1,女,201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申请执行人:**2,男,200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申请执行人:赵普勋,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申请执行人:王爱对,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被执行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6091933,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0号楼1层007号。
法定代表人:潘其英,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1、**2、赵普勋、王爱对与被执行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考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2020)00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1、**2、赵普勋、王爱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
1、查询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7125元,本院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查询微信、支付宝无余额。
2、查询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纳税记录,无购买股票和证券记录。
3、查询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其英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4月29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债权67232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1、**2、赵普勋、王爱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亓国战
审判员  陈映映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田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