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1号
申请人:**天,男,汉族,199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长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潘其英,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孙小慧,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0号楼1层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6091933。
法定代表人:潘其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泓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宏图街崔庄社区北院2号楼2单元5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246844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缘之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航海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D2DF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天与潘其英、孙小慧、***、河南缘之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泓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7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2077000元内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的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207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侯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