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四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充四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民初5868号
申请人: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马市铺村13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南充四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五桂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诉南充四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南充四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充四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