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2340号
原告:发腾实业(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青山基地。
法定代表人:谢发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晖,女,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君悦华府小区4栋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良。
委托代理人:王文,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腾实业(云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发腾实业(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发腾实业(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发腾实业(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熊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