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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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7558号之二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桥路******。




经营者:杨顺兴。




委托代理人:俞华燕,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君悦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良。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褚衍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