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7101执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华府小区4栋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856170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桂71民终27号民事判决执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688879.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住所地所属社区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简陋,大门紧闭无人上班,其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向本院提交疾病证明证实其无法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270235.06元,其中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1188146.06元,上交国库执行申请费82089元。本院又于2021年8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76592元,目前正在处理中。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调查处理,并通知第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12500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恒远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