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月、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月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6号四楼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章迁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月与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月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月不当得利款项1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千岛湖西南景区旅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由本院另案冻结。本院已受理淳安泰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24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章迁平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迁平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元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