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章迁平。
***与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债权已于2020年8月3日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已通过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事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所有债权人应当统一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元聪
审 判 员 吴文胜
审 判 员 吕贤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邵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