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石林镇和邑运动街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49487xxxx。 法定代表人:**连。 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3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25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为531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四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将本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至今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货款65025元和相应利息,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966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惇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