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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197号之一 原告:青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2108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8号正阳天街5号楼2**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039595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37万元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