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5421号
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道埠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59015055G。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正阳天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039595XK。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男,199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口市顺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