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永顺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执1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8号正阳天街5号楼2**804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05月23日以(2019)鲁0687执保127号保全裁定对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9448.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