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催16号
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英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