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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某某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催16号 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英艳,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