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8364号
原告:青岛德永顺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区惜福镇西葛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克毅,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务科科长。
原告青岛德永顺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永顺劳务专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450元减半收取计38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