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3民初3757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
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适用程序
简易
诉讼
参加人
原告
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田庄乡前党村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俊,平顶山市新华区应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韩佩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南路东锦绣花园50号楼11层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杰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百年家居建材城西北角A-21幢109(北京六街1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96987920Q。
法定代表人:张玉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丽,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红恩,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五头镇蔡庄村7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4********。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鑫杰建筑装饰公司、韩佩军、仝红恩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37275.67元,扣除韩佩军垫付20000元,本次起诉费用为17275.67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根据鉴定结果另行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与韩佩军系多年的朋友关系,韩佩军长期从事室内装修工程,2021年6月初,***找韩佩军,让韩佩军给他找些装修的活干,韩佩军让***到多处工地干打扫卫生等杂活,韩佩军与***约定工资按干活的性质、天数计算,工资由韩佩军支付,从开始跟韩佩军干活到意外事故的发生,这期间一直没有给工资。2021年6月18日早上批墙师傅安金才说墙上有水渍怀疑水管漏水,或者下雨房顶漏水,上午10时30分许,***在建设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路西北50米营业厅内维修水管,因水管在天花板上需要站在梯子上才能进行检查、维修漏水情况,梯子是房屋内的铁梯子,***爬到梯子伸头查看漏水情况时,身体侧歪,梯子倾斜,***从梯子上掉下来,梯子上的一个管子插入肛门受伤,原告受伤时,安金才、韩佩军及一个师傅在场,事发后由韩佩军拨打120,先送平顶山市中医院检查后转入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治疗,韩佩军垫付两万元医疗费。仝红恩自认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临街的中国电信小营业厅的装修工程是其自购材料,由韩佩军代为发放,故原告与仝红恩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的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其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
答辩
韩佩军辩称,韩佩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实现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基础,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韩佩军不是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与韩佩军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情况是韩佩军仅仅是为原告介绍工作机会,并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雇佣关系,接受劳务一方为鑫杰建筑装饰公司,也与韩佩军无关,韩佩军与仝红恩相识,帮忙介绍当地的工人,不存在工程分包、承包关系,也并未从中获利抽成,韩佩军对于介绍到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存在管理、分配工作的职能,也不负责决定工作标准、支付对价工资的工作,因此韩佩军对原告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垫付的两万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予以返还。本案是洛阳仝师傅在平顶山承接的业务营业厅装修,仝师傅找韩佩军帮忙介绍装水管的工人,韩佩军就介绍***去干,仝红恩是别人介绍认识的,以前在洛阳多次介绍别人给韩佩军干活,这次在平顶山干活让韩佩军介绍工人,出于相互帮忙就帮他介绍了几个工人。
鑫杰建筑装饰公司辩称,一、对于***是否为本案的工人,是否在工地受伤,我公司不知情,公司没有给原告安排过工作,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二、原告主张的本案案由我公司有异议,我公司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我公司委托出去工程只有刷墙漆、安装水管、清垃圾三项工作,这些都是工人自己带工具,当天干完就给钱。原告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原告系韩佩军雇佣的,应当由韩佩军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我公司是定作人,对原告受伤没有做到错误的指示,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仝红恩辩称,该案与我无关,我不认识原告,原告诉状称是给韩佩军工地上打工的,原告是因水工的工作从架子上掉下来的,但是我在现场查看时水工工程没有动工,原告的工钱是我给韩佩军后,由韩佩军向原告发放,我是按照韩佩军提供给我的材料工钱明细付钱。
认定
事实
原告***与被告韩佩军原本相识。被告鑫杰建筑装饰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承接了位于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50米中国电信营业厅的装修工程,鑫杰建筑装饰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仝红恩,仝红恩又将批墙、安装水管、清垃圾三项工程交给韩佩军负责管理和施工,韩佩军找到***,2021年6月18日早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天花板漏水,使用施工现场存放的人字梯查看漏水情况时,不慎从梯子上掉下,致使管子插入***肛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平顶山市中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直肠破裂;2、腹膜炎;3、右脚骨折术后。原告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7275.67元,被告韩佩军垫付20000元。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系被告韩佩军雇佣的工人,其工作的具体内容由被告韩佩军指定,原告***工资也由被告韩佩军直接支付,故原告***与被告韩佩军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水电安装工程系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被告鑫杰建筑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仝红恩,被告鑫杰建筑装饰公司在选任用人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30%责任;被告仝红恩与韩佩军之间经常承接施工工程,对施工工程没有明确分工,被告仝红恩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由被告韩佩军管理,且原告***称其由韩佩军雇佣,也由韩佩军负责原告***工作的具体内容,原告工资也由被告仝红恩将款项支付给韩佩军,再由韩佩军向原告支付,故被告仝红恩与韩佩军之间应当为合伙关系,被告雇佣原告施工,但并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被告明知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向原告提供安全带或安全帽等安全防范措施,其对现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40%责任;原告***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施工所用梯子未进行全面检查,也未嘱托现场其他人员对施工所用的梯子进行帮扶,因其疏忽大意致使事故的发生,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30%责任。综上,根据原被告各方之间的过错程度,被告鑫杰建筑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1182.70元(37275.67×30%=11182.70元),被告仝红恩、韩佩军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4910.27元(37275.67×40%=14910.27元),被告韩佩军已垫付医疗费20000元,超过二被告需承担的医疗费数额,故本次诉讼被告仝红恩、韩佩军无需再支付医疗费。剩余30%医疗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河南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182.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承担41元,被告河南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5元。
上诉
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判员张小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