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

河南夏邑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与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内蒙古启为石油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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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2479号
原告:河南夏邑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证,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正。
被告:内蒙古启为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君。
被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夏邑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诉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内蒙古启为石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三被告在本院辖区无住所,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二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本院辖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云文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和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