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破申1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该公司董事长。
2021年9月1日,**以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塑管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聚塑管道公司。聚塑管道公司对**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聚塑管道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在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存续至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4111006846325695,住所地位于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诉聚塑管道公司、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5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30民初33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聚塑管道公司与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共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2月13日的利息按本金6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2015年12月14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600000元、月利率2%计算)。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桐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聚塑管道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聚塑管道公司是注册于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漯河市的企业法人,本院对债权人申请聚塑管道公司破产清算具有管辖权。**对聚塑管道公司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认定,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聚塑管道公司也无资产用以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对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继伟
审 判 员 张素丽
审 判 员 陶京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甲恒
书 记 员 许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