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郑仲裁字第009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存款账户(冻结一年2022年6月10日到期),划拨工行银行账户存款335840.8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415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321688.85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6月11日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四、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财产如需续查封冻结,请申请执行人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不能及时续查封冻结的不利后果。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沛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轩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