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04执恢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传扬。
***与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豫11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7363元及利息40034.86元;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债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19年12月6日起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有零星存款。
2.2020年4月20日在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豫L×××**号、豫L×××**号车辆,已在首执案件中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但未实际控制。
4.已扣划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阳市××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质保金68014.85元,扣除执行费243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65576.85元;扣留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水利局质保金115071.04元,暂未能提取。
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风险自负。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