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来,平顶山市叶县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846325696。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经理。
被告:叶县水利局,住所地:叶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磊,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水利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