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846325695。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董事长。
***与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25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下余货款111046.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传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手段,本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向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或线索,根据调查情况:
1、冻结了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届时产生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
现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彦军
审判员  杨国照
审判员  张利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