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11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47245479Y。
法定代表人:姜成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山东德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远春,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玉,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朱东生,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鹏,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尉笑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炳翔
书 记 员 臧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