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23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6012597R。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刘梅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47245479Y。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姜成璋,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5156.94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1608667元,转执行费17452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59121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