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木材市场4区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22)鲁0213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民初52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