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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钢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财保82号
申请人***和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兵、薛金霞、薛金环、薛长星、薛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杰以其名下车牌为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的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兵、薛金霞、薛金环、薛长星、薛常明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杰名下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三、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媛媛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