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1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211民初19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要求:一、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765600.74元(以及2019年12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734.5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未发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碧海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亦予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