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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县润园实业有限公司等和田县教育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民初1310号
原告: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墨玉县古勒巴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75DA967。    
法定代表人:麦提库尔班麦提图尔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田县润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屯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77DDX20。    
法定代表人:权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田县教育局,住所地:和田县经济新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1010422274Y。    
法定代表人:赛四伟,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田县教育局、和田县润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英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古丽妮尕尔  阿卜力米提